中共辽宁大学委员会文件
辽大党发【1999】28号
辽宁大学招标及采购管理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辽宁大学各类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以及商务经营承包的管理,以实现勤俭办学、民主监督的有效职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不正当经济行为的发生,依照科学、高效、节约、保质的原则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安全规避投资风险,堵塞资金使用中的漏洞,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辽宁大学党发1999年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辽宁大学招标及采购领导小组是本条例执行过程的决策、监督、协调组织。在党委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为辽宁大学重大经济活动科学监督与决策,同时完成党委及校长办公会临时交办的事项。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强化原有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招标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涉管的建设工程一般是指项目已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其规模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的建设、敷设、装饰、修缮、改造、扩建工程。
本条例适用于一次或在一个月内多次购买而总价值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大型、大宗、成套、批量设备(物品)的采购、安装、修护工作。
商务承包经营的预价规模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工程招标方式进行。
商务承包经营(管理)是指凡纳入辽宁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经营)权的出租、承包等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辽宁大学所辖各单位,不受资金来源渠道及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五条 凡纳入本条例规定管理范围的各类应招标项目,未经辽宁大学招标及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签章核准,其行为属违规的无效行为,各类项目资金不予携带;对其违规经营收入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招标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项目指定发包或指定购买,也不能干扰按规定评定的中标结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参与本校各类招标项目的竞标活动。
第二章 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权范围:
(一) 审定有关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核准各类招标 项目的资金渠道,技术方案,招标形式,项目规划。
(二) 审定招标专家组成员名单。
(三) 全程监管招标工作进行秩序,参加组织必要的会议。
(四) 审核投标单位资质,确定中标单位。
(五) 监管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程形式、工程质量、工程数量和购买物品价格指数以及承包经营的风险状态等情形的变故。
(六) 监督有关部门对招标项目执行完成效果的审核验收。
第八条 招标及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为:
(一) 接收各类完备的文件资料。
(二) 进行资料的行政审查(包括本条例所要求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 为“领导小组”做好会议前期的准备工作,召集通知小组成员开会,进行会议记录。
(四) 对各类招标组织做出的决议资料备案存档。
(五) 完成“领导小组”组长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项目审批
(一) 各类招标项目审议会议,“领导小组”到会人员必须超过“领导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票数超过到会人员三分之二的审议结果有效。
(二) 最终审议结果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章生效。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十条 拟招标项目的条件
凡本条例涉管的各类招标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 项目已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已列入当年资产投资计划或承包经营规划。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主管校长签字批准。该可研报告至少包括:
1、 总体设想
2、 实施项目技术方案
3、 实施项目资金方案
4、 实施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5、 实施项目目标结果规划
(三) 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已经确定,各项技术构思完整,预期结果明确。
(四) 预购商品性能、质量、采购数量、市场价格等,已有总体构思与调查。
(五) 专项承包经营(管理)的资产范围、经营管理职权及责任已经界定,成本、费用、税金、风险系数等计量完整科学,目标效果明确。
(六) 其他招标活动具体条件参照本条例结合市场态势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可由“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经审议批复项目由“领导小组”签章通过,填报以下表(一)—表(三)有关表项内容及附表,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有关表项见第四章附件)。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
招标项目的职能部门拟进行相应招标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验技术管理人员。
(二)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 有审议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职能部门凡有应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须由“领导小组”(或经“领导小组”指定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在职能部门配合下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方法。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条文规定执行。
“领导小组”也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活动。
采取上述任何方式编制的招标文件应交“领导小组”审查。一经“领导小组”审议文件一般不得更改,确需对原招标书疑议处进行的修改补充,应报“领导小组”重新审定。经“领导小组”审议签章后的招标文件,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各类项目招标方式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形式。
公开招标:指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邀请招标:指向资质条件符合该项目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指不宜采用上述方式的特殊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议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编制
(一) 招标文件由资金计划文件和技术指标文件等部分构成。专项承包还应包括承包资产范围、管理职权与责任义务等文件。资金用款计划必须事先到计财处审查,以核定其可靠性。
(二) 工程建设、修缮的招标文件应以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价格依据、设备及工程类别等有关资料为依据。物资采购及专项承包等参照本条款制定。
(三) 标底由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及必要风险系数(由国家有关法律条文确定)组成。
(四)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
各类招标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顺次执行:
(一) 招标项目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递交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内的招标项目申请书,标明有关报价及数量、价格、成本、费用、利润、风险浮动率等。
(二) 编制招标文件,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 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向符合投标条件的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五) 组织拟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举行答疑会。
(六) 组织编制标底,监理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七)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标书。
(八)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委派专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召开开标会,组织评标、定标工作,议定中标单位。
(九) 招标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递交评标、定标资料及有关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投标条件
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由招标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审核确认,经职能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主管校长认定签章。经认定签章的投标文件方为有效,可参与竞标活动。投标单位一般具备:
1、 具有营业执照,其营业范围、资质条件应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2、 具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取费证、产品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银行资信证明。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间由法人签章密封递交。对已投送投标书进行的补充更正最迟在开标前一日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补充修改文件。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4、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须提交联合协议,并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5、 投标单位应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
第十六条 开标
(一) 招标组织对有效投标书依法进行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在招标“领导小组”监督下的指定场所进行。
(二) 招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方法,公布标底。遇不可抗力依国家有关法律条文规定执行。
(三) 对未密封的投标书或未按规定填写及填写不实、不清、不全的;未加盖公章(或有效印鉴)、法人章的;制作两个标底又未标明何者为有效的;逾期送达的;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投标行为应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竞标
(一) 参加建设项目价值在1000000元及以上的投标、邀标单位不得少于四家,100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不得少于三家。
(二) 采购商品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依本条例采购单位应提供不得少于三厂、商的商品价格。
(三) 承包经营管理及其他招标活动的投标单位限定参照本条(一)款规定执行。
(四) 特殊项目宜采取议标形式的须向“领导小组”申请议标。参加议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八条 评标与定标
招标组织按投标单位资质条件及资金、技术、价位、管理、服务、效能等综合条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筛选屏蔽,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向“领导小组”提交有关资料及评标过程文件,并由“领导小组”在中标通知书上签章。定标7日内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领导小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涉及到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条文抵触之处依国家法律条文规定执行。
本条例解释权归辽宁大学招标及采购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