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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招标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大学招标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财政厅480号和570号文件等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内所有单位或个人,凡使用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校办企业、自主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条 招标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和社会化服务等,以下所称项目均指本条所规定的各项招标采购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产品、仪器设备、图书等。

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项目。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及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招标工作办公室隶属于党政办公室,负责发布、起草、审定招标相关文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管理的各类采购以项目的形式进行招标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填写《辽宁大学货物类采购申请表》或《辽宁大学工程类、服务类采购申请表》,提出项目技术参数和具体要求,并履行申请单位、计财处、申请单位主管校领导、招标办公室审批意见。其中《辽宁大学货物类采购申请表》,申请单位需要根据经费来源选择是否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项目经费来源,确定履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程序或是履行辽宁省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程序。

第七条 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编制项目采购计划,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不需要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执行。

1、根据辽财采【2017480号文件《关于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分级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根据《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包括50万元),依法执行集中采购;另外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各分项投资不足50万元的采购程序也需履行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集采目录中所列品目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 1万元—30万元之间的项目属于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财政厅文件辽财[2017]480号文件规定的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在网上商城没有运行之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1万元—3万元的属于特殊或突发急需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及个人需经主管校领导,计财处和招标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临时询价采购小组,进行询价采购,询价档案资料报招标办公室备案。

2、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采购。

第八条 辽宁省发改委计划立项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工程,需要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平台履行辽宁省发改委的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项目单位提出经本部门或立项部门论证过的需求,招标文件制作完成需使用单位确认后,再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参加开标、评标人员。作为评标人的建设单位代表1人,在纪委或审计人员的监督下,从辽宁大学评标人代表库中抽取。监督人1人,由招标办公室派出。

第十一条 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在辽宁大学校园网招标办公室网站平台发布项目成交公告。

第十二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凡是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当事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已由2018年4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生效。

以上内容由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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