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为规范设备类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设备采购申请
校内所有单位或个人,凡使用专项经费、办公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均须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1、国产设备采购申请。凡采购国产设备的,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设备采购前须统一填写《设备采购申请表》,具体说明设备的用途、性质、预算和资金来源等情况,由学校招标采购主管领导根据资金来源和预算额度,确定是否由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询价采购或由招标办公室集中采购。教务处负责审批的项目,须填写《实验室建设及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论证报告》,不再另填《设备采购申请表》。
2、进口设备采购申请。凡采购进口设备的,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填写辽宁大学《设备采购申请表》的同时,还须按照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辽财采〖2008〗4号)有关规定,由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组织专家论证并填写《进口设备申请表》。专家组应由五人组成,其中法律专家一人(可以是我校人员)、产品技术专家四人(为非我校并熟悉产品性能的专家)。《进口设备申请表》后须附有五位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或职务、联系方式。
二、设备采购计划上报
学校招标及采购办公室要根据设备采购申请,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及时向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上报设备采购计划,履行审批程序。
三、设备采购组织实施
设备采购根据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原则上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经上报批准的采购计划为学校组织询价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元)至100万元的采购计划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预算在100万以上(含100元)项目委托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经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由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示期为20天,竞争性谈判公示期为7天,竞争性磋商为10天。公示前,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将招标采购需求、技术参数递交学校招标及采购办公室。
2、询价采购。由学校招标及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预算在5万以下(含5万元)的询价采购项目,招标办公室根据使用单位需求和设备类型,确定是否由使用单位自行询价采购或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询价采购。询价采购须做好询价记录。设备采购预算在5万—15万(含15万元)的询价采购项目,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须依照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需求及技术参数,招标办公室填写《询价采购邀请函》。设备使用单位邀请三家(含三家)以上供货商根据邀请函中的需求进行密封报价。由学校组成的临时询价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校纪检监察部门1人、招标办公室1人、使用单位3人)对供货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评议,在满足技术要求及售后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询价结束后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填写《政府采购询价报告》。设备采购预算15万以上的询价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在校园网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发放《询价采购邀请函》,由学校招标及采购领导小组召开评标会评议确定中标供应商,会后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办公室须填写《政府采购询价报告》。如发生询价项目较多、项目类型相同等特殊情况,招标办公室可把多个询价采购项目打包后委托招标公司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四、合同签署、设备验收及付款
1、合同签署。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招标采购结束后,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携《设备采购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到学校党政办盖合同专用章(具体盖章要求以学校党政办公室相关制度为准)。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须在合同委托代表签字处签字,合同一式五份,一正四副,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商各执一份,设备使用单位执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用于付款)。
2、设备验收。 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设备采购,在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确认供货完毕后,由设备使用单位组织,学校成立验收小组(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设备使用人、纪检监察处一人、招标办一人)对整个项目进行验收。设备验收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合同规定要求进行,验收小组成员对采购项目验收有否决权。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要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须根据经费来源请示是否由教务处或发展规划处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须会签《辽宁大学设备采购验收报告》,招标办公室及使用单位各执一份,以备存档。预算在5万--30万询价采购项目验收由设备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人员至少三人,含一名院领导),验收后填写《辽宁大学设备采购验收报告》。
3、付款。 按照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须携合同原件、发票、《辽宁大学设备采购验收报告》,在经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到校计财处履行付款手续。
附则:设备采购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填写《中标人履约情况反馈表(货物类)》,以便招标办公室及时掌握各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表格可在招标办公室下载专区一栏下载。
辽宁大学招标及采购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